振东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24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公司《2020 年
年度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守《公司章
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未超过预计金额,发生的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慎审查,并认
真核实公司 2020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非关联股东利益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基本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
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
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较为合理的控制,因此,公司
的内部控制运行较为有效。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2、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损害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处于可有
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关于任免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工作调整、人事调动等原因,董事会同意免去王旭文先
生副总经理职务。免职后,王旭文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
已对王旭文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做了安排,免去王旭文先生副总经理职
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免去王旭
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我们认真审查了杨连民先生、李向科先生、周红军先生的个人履
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
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杨连民先生、李向科先生、周红军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关于聘任周红军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周红军先生的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周红军先生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周红军先生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公
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周红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
八、关于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中审华”)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华在为振东制药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了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较好地
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继续聘任中审华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
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振东制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聘
任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0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及处
置坏存货,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24,620,559.23 元。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
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