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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东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24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公司《2020 年

年度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守《公司章

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未超过预计金额,发生的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慎审查,并认

真核实公司 2020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非关联股东利益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基本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

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

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较为合理的控制,因此,公司

的内部控制运行较为有效。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2、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损害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处于可有

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关于任免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工作调整、人事调动等原因,董事会同意免去王旭文先

生副总经理职务。免职后,王旭文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

已对王旭文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做了安排,免去王旭文先生副总经理职

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免去王旭

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我们认真审查了杨连民先生、李向科先生、周红军先生的个人履

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

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杨连民先生、李向科先生、周红军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关于聘任周红军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周红军先生的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周红军先生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周红军先生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公

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周红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

    八、关于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中审华”)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华在为振东制药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了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较好地

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继续聘任中审华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

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振东制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聘

任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0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及处

置坏存货,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24,620,559.23 元。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

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