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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研: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研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3-09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 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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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

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亚莉、

周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召开

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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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司发布的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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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

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3 月 9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3 年 3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3 月 3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代

表股份 230,769,1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841%。在网络投票表

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4 名,代表股份 1,948,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0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41 名,代表股份 232,717,2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148%。

    2.根据公司提供的《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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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实际审议议案内容与通知的内容相符,

没有增加新的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

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查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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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审议议案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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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亚莉 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 律师

                                                    周洁 律师




                                             2023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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