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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7月)2021-07-15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7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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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0


第七章 附则............................................................................................................13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第43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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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等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4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
会或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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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6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推荐董
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人选的提案;监事会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人选的提案;公司工会有权提出由职工担任的监事名单,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推荐独立董事;
    (四)董事、监事的选举可以是等额选举,也可以是差额选举;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包括候选人简历、全部职务及提名人等
基本情况的介绍和候选人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人的书面承诺书;
    (六)董事会、监事会和根据《公司章程》享有提案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罢免任何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但董事会不得对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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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罢免议案。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8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特别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9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对关联股东的
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10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
开选举。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1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候选人当选应当获得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票数。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
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投票表决,以得
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须过半数。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
行选举。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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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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