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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对外担保制度(2021年7月)2021-07-15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1 年 7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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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3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 4

第四章 反担保 ......................................................................................................... 5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6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7

第七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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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则以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
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还须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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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第第一项
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
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
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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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无异议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
额相对应。
    第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
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
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
公证手续。
    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
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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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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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
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资产
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
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
为准。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
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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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
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
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
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
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
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
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
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
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
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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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
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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