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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9、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07232021-07-24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相应
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2017 年 11 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发布了三季度更正报告,对 2017 年 1-9 月份“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
“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予以更正。其中调减营业收入 94,093,839.5
元,调减比例为 18.29%;调减营业成本 94,093,839.5 元,调减比例为 18.29%;
调增税金及附加 465,929 元,调增比例为 13.65%;调减管理费用 465,929 元,调
减比例为 1.05%。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4 条的规定。鉴于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17】第 76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函提及的问题,立即向全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积极的整改,并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函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

    (二)2018 年 8 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主要内容

    (1)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2017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55.69 万元至 658.93 万元;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17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 232.25 万元;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2017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
损 2355.13 万元;4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2017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
为亏损 2795.37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
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根据审计机构意见,并结合 Kresta
Holdings Limited 子公司 2018 年一季度业绩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大额减
值所致。

    (2)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情况
的公告》,因编制合并报表时遗漏子公司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前三季度收
入和成本的抵消分录,需进行差错更正,其中 1-9 月份营业收入由 60,844 万元更
正为 51,435 万元,更正幅度达 15.46%;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再次披露了《关
于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情况的公告》,因少计子公司 Kresta Holdings Limited
管理费,需再次进行差错更正,其中 1-9 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由 648.16
万元更正为 234.51 万元,调整幅度达 63.8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4 条、第 11.3.4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卢先锋对
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向公司和卢先锋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98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函提及的问题,立即向全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内部责任追究。

    (三)2019 年 5 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披露《2019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99 万元至 0;4 月 22 日披露《2019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 35 万元至 495 万元;4 月 30
日披露《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净利润为 235.52 万元。公司第一季度实际净
利润与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11.3.4 条规定,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19】第 53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函提及的问题,立即向全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内部责任追究。

    (四)2020 年 1 月收到宁波证监局监管关注函

    1、主要内容

    宁波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前子公司 KRS 公司期末存货按照库龄计提减值准备,未在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十
六条的规定;

    (2)付款申请审批程序存在执行不到位情况, 2018 年公司支付子公司嘉
兴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贷款的付款申请单上仅存在财务人员签字,无申请人和审
批人签字的情况,付款申请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宁波证监局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2 号)。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公司拟定如下整改措施:

    ①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在财务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包括子公司的存货减值计提
相关的会计估计情况,确保定期报告如实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
所有重要信息,确保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

    ②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证券部人员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
规定,加强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2),公司拟定如下整改措施:

    ①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九款“通过银行结算的付款业务,
必须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方可付
款。重大结算事项应签订合同,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结算手续”的要求,对已支付的付款申请单补充申请人签字并提请总经理补充签
署,后续付款申请单需由申请人签字、部门经理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审核、公
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支付。已通知各部门甬证监函〔2020〕2 号文件发现的问题,
重申了《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后续有关事项确保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②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强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加强财务
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的整改报告》。

    (五)2020 年 1 月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1、主要内容

    宁波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3)2018 年末对存放他人仓库的部分存货未进行盘点,也未考虑减值情况,
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九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2018 年年报未充分披露子公司存货减值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违
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三项的规定;
    (5)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程序未执行到位,导致 2019 年
半年报发布后两次发布更正公告,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宁波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
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 号),对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宁波证监局就上述事项亦对公司相关责任人
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分别下发了《关于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2 号)、《关于对胡雷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 号)、
《关于对熊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4 号)。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宁波先锋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3)。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相关负责人,认真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订
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认真整改,并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了《关
于对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
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028)。

    (六)2020 年 3 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主要内容

    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子公司圣
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 Kresta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
“KRS”)84.35%的股权以 1 元价格出售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控制的先锋乳
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按照交易价格与交割日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 KRS 账面
净资产的差额,确认股权转让投资收益 4,339.28 万元。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
披露《关于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将处置 KRS 的交易价格
与评估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权益性交易确认计入资本公积,将股权转让投资
收益调减为 1,922.35 万元。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将处置 KRS 的过渡期损益以及按持股比例享有基
准日所评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值额在过渡期的摊销额按照权益性交易确认计
入资本公积,将股权转让投资收益调减为 721.11 万元。公司两次调减转让 KRS
股权的投资收益,合计调减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618.17 万元,合计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
的比例为 464.7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并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向
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0]第 39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函提及的问题,立即向全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积极的整改,并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函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

    (七)2020 年 7 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主要内容

    (1)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前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4,456.88 万元-4,946.88
万元。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2,739.13 万元-3,227.13 万元。2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净利润为 3,126.70 万元。 月 17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9 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4,901.33 万
元。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850.60
万元。公司在《2019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9 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预
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2)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2020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0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 35 万元-103.63 万元。4 月 11 日,公司披露《2020 年第一
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0 年一季度亏损 0-150 万元,4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亏损 60.09 万元。你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季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
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第 11.3.4 条的规定,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20]第 114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函提及的问题,立即向全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积极的整改,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函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

    (八)2020 年 12 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主要内容

    2019 年 6 月,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卢先峰控制的先锋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售
所持有的 Kresta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KRS 公司”)84.35%的股权。2020
年 5 月 26 日、11 月 25 日,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
公告》《关于 2019 年度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中披露,在剥
离 KRS 公司前,公司给予 KRS 公司的子公司 CURTAIN WONDERLAND
PTY.LTD(以下简称“CW 公司”)和 Mardo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Mardo
公司”)的信用期为 11 个月,剥离 KRS 公司后,给予 CW 公司和 Mardo 公司
的信用期缩短为 6 个月,由于 CW 公司和 Mardo 公司部分销售款未在信用内回
款,导致未在信用期内回款的销售款对公司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给予
非关联方客户信用期一般为 3 个月,公司将 CW 公司和 Mardo 公司 3 个月未回
款部分视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CW 公司和 Mardo 公司 2019 年度占用发生额分
别为 2,245.62 万元和 2,531.35 万元,截至 2019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2,245.62
万元和 1,964.57 万元。若以 KRS 剥离前给予的 11 个月信用期和剥离后给予的 6
个月信用期进行统计,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CW 公司和 Mardo 公司
超过公司给予的信用期但未还款的应收账款日最高余额为 1,887.35 万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收回。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2.1.6 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卢先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1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
的规定。并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91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函提及的问题,立即向全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积极的整改,并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函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

    三、公司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管文件
序号   类型       日期         发文单位                   文件标题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     问询函   2015.5.19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5】第 119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     问询函   2015.10.8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5】第 230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3     问询函   2016.3.14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
                                              问询函【2016】第 3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4     问询函   2016.9.2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
                                              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75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5     问询函   2017.4.24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7】第 83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6     问询函   2017.5.1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7】第 101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7     问询函   2017.6.2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7】第 140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8     问询函   2017.6.2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7】第 137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9     问询函   2017.6.26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
                                              问询函【2017】第 334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0    问询函   2017.6.27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7】第 146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1    关注函   2017.9.25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关注 函》 (创 业板 关注 函
                                              【2017】第 61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2    问询函   2017.1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
                                              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20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3    问询函   2017.11.7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7】第 265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4    问询函   2017.11.14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
                                              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23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5   问询函   2018.2.26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8】第 94 号)
                                            《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甬
16   询问函    2018.4.3      宁波证监局
                                            公司询问函 2018 年 6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7   问询函    2018.5.7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
                                            问询函【2018】第 105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8   问询函   2018.5.2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创业
                                            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291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19   问询函    2018.8.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8】第 335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0   问询函   2018.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
                                            年报问询函【2018】第 26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1   问询函   2018.10.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8】第 407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2   问询函   2019.1.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9】第 50 号)
                                            《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甬
23   询问函   2019.2.21      宁波证监局
                                            公司询问函 2019 年 6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4   关注函   2019.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关注 函》 (创 业板 关注 函
                                            【2019】第 109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5   问询函   2019.3.1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9】第 105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6   问询函   2019.3.26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
                                            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 8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7   问询函   2019.4.1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19】第 128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8   问询函   2019.4.25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
                                            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 11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29   问询函   2019.5.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
                                            问询函【2019】第 293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30      关注函    2019.7.8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关注 函》 (创 业板 关注 函
                                                【2019】第 214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31      问询函    2019.9.6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
                                                年报问询函【2019】第 17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32      问询函    2020.5.18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
                                                问询函【2020】第 245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33      问询函    2020.6.14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
                                                问询函【2020】第 477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34      问询函    2020.7.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的 问询 函》 (创 业板 问询 函
                                                【2020】第 180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35      问询函    2021.4.28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
                                                询函【2021】第 121 号)》
                                                《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甬
 36      询问函    2021.5.27     宁波证监局
                                                公司询问函 2021 年 7 号)

      对于上述函件,公司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如需),公
司不存在因上述函件涉及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