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15-04-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核查了天晟新材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单位 与本公司关系 贷款银行 担保金额
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
全资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5,000
公司
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
公司、常州铭晟光电科技有限 全资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5,000
公司
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
全资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 12,000
公司、常州美利晟塑胶制品有
限公司
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 9,000
常州昊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31,000
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单位 与本公司关系 贷款银行 担保金额
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
全资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 1,500
公司
常州铭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 1,000
常州美利晟塑胶制品有限公
全资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 1,500
司
常州天晟进出口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 1,000
合计 5,000
注:上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为
准。
平安证券对天晟新材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
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新祺晟、铭晟光电、美利晟、天晟进出口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
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它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201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也就为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以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天晟新材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建
赵 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