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跟踪报告2015-05-1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晟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建 联系电话:18606260063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宏 联系电话:1356482051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审阅公司发布的三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会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公告等在内的有
关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本年度保荐期内,保荐机构每季度通过查阅银
行对账单、电话询问开户银行等方式对募集资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金专户进行查询,并通过核对明细账、原始凭
证及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所涉及合同的方式核查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保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荐代表人对必要的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开展核查共 3 次。
按照深交所规定,本年度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向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交易所报备了现场检查报告。
2014年,保荐代表人在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中,
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信息披露等情况。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主要问
题,保荐代表人均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并制
定整改计划按期完成。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年度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合计发表了 8 次独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立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1、关注企业发行股份收购资产进展;
2、持续关注控股权让渡计划及实际控制人股份
减持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公司年报审阅及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4、、关注公司内审部门人员设置。
要求企业合规控制股份增减持事项、谨慎推行
公司股权让渡事项。
要求企业加强对定期报告的审阅工作,关注并
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采取相应措施,尽
快改善主营业绩。
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合理设置部门
结构,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相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关规定编制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并进行合理保
管。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4 年 12 月 25 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法的解读;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要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审核 公告审核表,每次由董事会秘
1.信息披露
为邮件批示、电子留痕。 书书面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后,
再进行相关披露。
要求企业明确责任,定期
公司内部制度基本完善, 更新完善,确保各项制度有效
但需要根据新规关注细节的 实施。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更新。 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强内
行
公司内审部门人员设置 部审计工作,合理设置部门结
不足,日常工作不完善。 构,加强工作力度,充分揭示
公司内控缺陷。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
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内容如下:“本
人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之一,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特做出如下承诺:截
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公司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从事与天晟新
材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并保证将来
亦不在天晟新材以外的公司、企业增加投资,从事
与天晟新材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若 是
本人及相关公司、企业与天晟新材产品或业务出现
相竞争的情况,则本人及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
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
争的业务纳入到天晟新材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
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或
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本人愿意承担由于
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晟新材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
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和吴
海宙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是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
东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吴海宙先生、徐奕先生、
刘灿放先生及其妻子刘定妹女士、罗实劲先生和宋
越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 是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为消除上海新祺晟可能出现的补缴税款事项对本公
司的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
吴海宙先生承诺:“如以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上海新祺晟高分子材料有
是
限公司补缴因上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少缴的税
款,我们将代为承担补缴责任,确保上海新祺晟高
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
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
或处罚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
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若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未按规定缴纳受到员工追诉,并进而被判令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经济
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5 年 5 月 14 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
保荐机构: 2015 年 5 月 14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