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6-02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4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 日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2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吕泽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所持股份 110,319,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421%,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所持股份 110,299,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3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 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20,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1%。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吕泽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299,7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0,31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299,7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0,31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299,7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0,31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299,7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0,31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299,7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0,31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299,7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0,31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
   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299,7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0,31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10,299,788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0,31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曦律师、汤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