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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2015-06-26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公司”或“本
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
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申请总额为
7,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由全资子公司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晟复合”)、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祺晟”)、常州美
利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晟”)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期限1
年。
    同时,为促进及进一步加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良性合作,充分利
用银行所提供的各种融资工具,为其主营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保
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晟复合、新祺晟拟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广化支行申请总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光环保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环保”)拟向招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申请总额为3,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并由天晟新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期限1年。
    上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
    2、以上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对于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的
担保,提请授权董事长吕泽伟先生代表本公司办理相关上述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
文件。超出上述额度的担保,仍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
权限范围内审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
    法定代表人:吕泽伟
    注册资本:32,598.434 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8年07月27日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新型复合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建筑用隔热及吸声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轨道车
辆配件、船舶配件、机械零部件加工;化工原料、普通机械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机电设备及金属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胶粘制品、光电材料的研发和销售;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天晟新
材总资产为1,848,083,253.70元,净资产为1,219,541,136.07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
为761,055,517.03元,营业利润为-8,299,267.77元,净利润为24,177,825.94元。
    截至2015年3月31日,天晟新材总资产为1,824,896,813.19元,净资产为
1,210,532,815.15元,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144,571,302.76元,营业利润为
-14,335,162.01元,净利润为-10,140,454.79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环保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泽伟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18日
    经营范围:高性能清洁能源设备材料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及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控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天晟复
合总资产为419,286,822.28元,净资产为73,746,371.21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
202,865,716.33元,营业利润为-10,785,997.18元,净利润为-8,477,412.97元。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天 晟 复 合 总 资 产 为 419,618,309.91 元 , 净 资 产 为
78,910,346.59 元 , 2015 年 1-3 月 营 业 收 入 为 46,861,689.83 元 , 营 业 利 润 为
5,140,366.12元,净利润为5,163,975.3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天宁区中吴大道 57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
    注册资本:28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1月29日
    经营范围:高分子材料的研发和技术咨询;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制造;化工
原料、普通机械、橡塑制品、针纺织品、百货、服装及辅料的销售;技术咨询服
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东构成: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控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祺晟
总资产为121,232,953.36元,净资产为59,287,494.09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
128,471,540.34元,营业利润为16,532,100.35元,净利润为12,133,415.94元。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新 祺 晟 总 资 产 为 182,942,124.71 元 , 净 资 产 为
94,394,171.44元,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34,972,289.12元,营业利润为916,454.52
元,净利润为1,054,978.59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句容市边城镇仑山湖南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高琍玲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2年04月15日
    经营范围:环保型声屏障、新型建材研发、生产;铁路建设配套设施生产;
环保工程、声屏障工程、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机电产品的制作安装;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控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光环
保总资产为166,501,236.88元,净资产为97,041,969.48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
203,792,851.10元,营业利润为36,704,547.21元,净利润为34,558,173.00元。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新 光 环 保 总 资 产 为 155,446,515.58 元 , 净 资 产 为
97,793,495.48元,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9,917,122.90元,营业利润为919,755.21
元,净利润为751,526.00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申请总额为 7,000 万元人
民币借款,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晟复合、新祺晟、美利晟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期
间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一年期限届满。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晟复合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申
请总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由天晟新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期间为自协议
生效之日起至一年期限届满。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祺晟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申请
总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由天晟新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期间为自协议生
效之日起至一年期限届满。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光环保拟向招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申请总额为3,000万元
人民币借款,由天晟新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期间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一年期
限届满。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实施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28,0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21,954.11
万元)的比例为 23.00%。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非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
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本次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公司生产经营
和业务发展提供营运资金保证,属于公司正常的融资担保行为,目的是在公司保
持持续稳健的生产经营状态下,尽可能的减少相应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最终带来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本次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