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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天晟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5-08-15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5-068
债券代码:112191            债券简称:13 天晟 0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天晟01”票面利率调整及
           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3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2191,简称:“13 天
晟 01”)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2 年票面
年利率为 8.0%,在债券存续期前 2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发行人不上调票面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3
天晟 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3 天晟 01”的收盘价为 100.00 元/
张,等于回售价格。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 年 8 月 17 日、18 日、19 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13 天晟 01”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13 天晟 01”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13 天晟 01
    3、债券代码:112191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9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3 年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票面利率:8.0%,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3 年 9 月 30 日。
    9、付息日: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9 月 3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 2014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9 月 30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跟踪的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
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本次利率调整:在“13 天晟 01”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发行人不上调票
面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维持
原票面利率不变。
       二、“13 天晟 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3 天晟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 年 8 月 17 日、18 日、19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3 天晟 01”。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8.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3 天晟 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
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72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3 天晟
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
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3 天晟 01”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含当
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
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3 天晟 01”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宙
       联系人:王莹
       联系电话:0519-86929011
    传真:0519-88866091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联系人:宋红玲、刘斌
       联系电话:021-20281180
       传真:021-2028110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李燕群
联系电话:0755-25938072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