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1-20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事项,上述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