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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新余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2015-12-10  

						            新余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李凌波、李骏芳和本企业合法持有上海德丰电子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公司本次交
易的交易对方,本企业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企业保证及时向天晟新材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
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以前,不得转让企业在天晟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企业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新余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5 年 12 月 9 日
                       李凌波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本人、李骏芳和新余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合法持有上海德丰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人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及时向天晟新材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
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以前,不得转让本人在天晟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李凌波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
署页)




承诺人(签字):
                     李凌波




签署日期:2015 年 12 月 9 日
                       李骏芳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本人、李凌波和新余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合法持有上海德丰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人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及时向天晟新材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
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以前,不得转让本人在天晟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李骏芳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
署页)




承诺人(签字):
                     李骏芳




签署日期:201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