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3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人,所持股份 98,414,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900%,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所持股份 48,785,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65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所持股份 49,629,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245%。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48,016,63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297%。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48,785,48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49,626,326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98,41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013,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48,785,48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49,398,595股,反对3,000股,弃权227,731股。 表决结果:同意98,184,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6%;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227,7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7,785,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5%;反对3,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27,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3%。 (三)审议通过《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48,785,48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49,398,595股,反对3,000股,弃权227,731股。 表决结果:同意98,184,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6%;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227,7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7,785,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5%;反对3,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27,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3%。 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诉 求,公司控股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针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隽律师、费夏琦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