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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4月)2023-04-2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2,231,168 元。                           363,419,86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2,231,16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3,419,86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