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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5-0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
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

聘其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

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循
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
案》,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

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
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