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0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
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未来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
的诚信水平。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吴向能 熊锐 蔡镇顺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