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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超纤: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会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2019-11-0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会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申请已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
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
作的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至本
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发生的重大事项逐一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财务报告分别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423 号”、“信会
师报字[2018]第 ZF10186 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442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
券”)出具的核查意见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创业板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2019 年 1-9 月,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380.31 万
元,同比下降 62.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3,666.62 万元,同比下降 44.57%。
    针对上述业绩变动,发行人已在发审会前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

示;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业绩变动情
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的
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定条件。上述事项不
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变化以外,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
形。
    6、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收到董事 TIAN RENCAN(田仁灿)

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TIAN RENCAN(田仁灿)先生申请
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TIAN RENCAN
(田仁灿)先生不持有发行人股票,TIAN RENCAN(田仁灿)先生辞职未导
致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发行人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TIAN RENCAN(田仁灿)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
职后不再担任发行人的任何职务。
    上述董事变动属于正常人员变动,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
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律师和会计师自发行人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
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自封卷后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媒体质疑的情况。

    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等议案,发行人
名称拟由“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取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16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变

更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证券简称(华
峰超纤)、证券代码(300180)不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更名后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不会对
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及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延期》、《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期限》等议案。根据上述决

议,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
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第 5 号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
披露的事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会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穆曼怡                李伟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罗会远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