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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5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能环境”)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杭能环境的经营资金
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杭能环境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
份的用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由原计划“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为“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
此以外,原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本次变更回购的股份用途,是结
合公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
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