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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2018-12-05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了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如下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
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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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
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
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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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
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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