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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3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发行人”或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6 年 4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江苏维尔
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27 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新股。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此次
非公开发现的保荐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德邦证券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持
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3、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4、保荐代表人: 王晓、严强

    5、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简称:维尔利

    3、证券代码:300190

    4、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新北区汉江路 156 号

    5、法定代表人:李月中

    6、董事会秘书:朱敏

    7、联系电话:0519-89886102


       四、保荐工作概述

    德邦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李王晓先生、严强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作。德邦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相关
工作,包括:

    1、督导维尔利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维尔利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维尔利合法合规经
营。

    2、督导维尔利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
资金,持续关注维尔利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维尔利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维尔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
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
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维尔利进行现场检查,与维尔利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
谈,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进行现场检查,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了
解公司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的波动。

    6、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对维尔利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关联交易等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事项,及时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
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
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
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专业职责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
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维尔利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至
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
为,持续督导期内维尔利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德邦证券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产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 4 名
发行对象分别发送了《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7:00 前,将认购
资金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
“XYZH/2016SHA10154 号”验证,截至 2016 年 5 月 6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收
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16200100100011924 账户已收到认购款
人民币 114,000.00 万元。

    2016 年 5 月 9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
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了认股款。经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
“ XYZH/2016SHA1015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5 月 9 日止,公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1,140,00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7,433,8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22,566,200 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60,000,000.00 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62,566,200
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维尔利 2016 年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资金累计使用 104,101.42 万元;募集资金账户尚有募集资金余额为 13,460.14
万元(含扣减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304.94 万元)。
    保荐机构认为,维尔利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维尔利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作为维尔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至维
尔利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晓              严 强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