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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1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维
尔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6,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苏州维尔
利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苏州维尔利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
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为公司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制冷”)向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为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现
公司拟为其中的 2,400 万元提供担保,其余金额由其他股东提供担保。
       都乐制冷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89.83%的股权,公司对其具有
控制权,公司为都乐制冷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为都乐制冷的
经营获取必要的支持,同时,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
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海南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维尔
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7,5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海南维尔利
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海南维尔利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
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