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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士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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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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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5 时在深圳市

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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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19年4月3日(星期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1,515,77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808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1,601,0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825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分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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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董事 2018 年度薪酬、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监事 2018 年度薪酬、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 《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或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

    上述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

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

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593,9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60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08%),71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92%),0 股弃权;

    2. 前述第 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593,9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60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08%),71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92%),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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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前述第 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593,9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60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08%),71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92%),0 股弃权;

    4. 前述第 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593,9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60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08%),71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92%),0 股弃权;

    5. 前述第 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601,0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为 86,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 前述第 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593,9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60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08%),71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92%),0 股弃权;

    7. 前述第 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593,9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60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08%),71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92%),0 股弃权;

    8. 前述第 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580,9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20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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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111%),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66,60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66%),201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834%),0 股弃权;

    9. 前述第 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1,593,9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60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08%),71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92%),0 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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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馨筠




                                            经办律师:
                                                          冯雄飞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