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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士科技: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0-07-29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
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潘磊先生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积极
影响。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7 月 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212 名激
励对象 1,546.3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