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二 O 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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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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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安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安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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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
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
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杨路 2 号福安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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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395,746,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6%;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8%。实际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5,767,9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7%。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767,1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767,1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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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弃权 0 股。
3、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767,1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弃权 0 股。
4、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767,1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767,1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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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767,1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弃权 0 股。
7、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767,1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弃权 0 股。
8、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767,1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8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弃权 0 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及网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
监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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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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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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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经办律师: 黄 勇
梁铭明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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