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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2020-09-25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

     一、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内部控制的
相关要求,同时为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公司根
据《公司法》、《证劵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长荣
股份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关联人(以下简称:法定范围人员)。

     三、本办法中的“买卖股票”指买卖长荣股份(股票简称:长荣股份,股票
代码:300195)的股票。

     四、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应避免在敏感期内买
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五、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买卖前 7 个工作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进行反馈,并
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最终结果书面反馈给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计划人实际买卖股票后应立即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在计划人买卖股票
后两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情况向深交所申报并进行公告;

     (五)计划表由证券部编号存档;

     (六)证券部依法公告前知晓该信息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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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定范围人员不得进行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在该期限内
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

     七、法定范围内人员,不得在以下时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八、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需遵守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九、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一、《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二、《相关法规》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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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如为关联人,请填写以下关联人信息)


关联自然人
姓名或关联                                     关联关系
  法人名称


                                              拟买卖股票
持有股票数
                                                  数


                   买入                                         买入
拟买卖时机                                    拟买卖数量
                   卖出                                         卖出



董事会秘书
核查公司信
息及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
  反馈


董事会秘书
  意见


                                  后续反馈情况


实际买卖时                                    实际买卖数
    间                                            量

合适反馈证                                    证券部上报
  券部                                        深交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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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相关法规: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证券法》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3.1 条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
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

     4、《规范运作指引》

     第 3.8.4 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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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 3.8.9 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 3.8.14 条 上市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第 3.8.15 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 3.8.18 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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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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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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