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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09-25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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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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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一条 当涉及公司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股
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送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重大投资、重
大对外合作、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应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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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监局进行
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天津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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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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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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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长荣股份                                    公司代码:30019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注 1)
              身份证号码/                      买卖公司      与公司关系   知悉内幕信       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获
  姓名/名称                    证券账户
              营业执照号码                     股票情况        (注 2)   息时间(注 3)   (注 4)      处阶段(注 5) 取渠道(注 6)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
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6: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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