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21-07-20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函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独
立董事认真听取了关于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说明,审阅了相关资
料,并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杨金国、许文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中审众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祁怀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聘用原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会计信息一致性、有利于维护会计信息准确
性、有利于改善公司内控、有利于降低公司风险,故不同意本次新聘中审众环为
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函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新聘会计师事
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许文才(签字)
杨金国(签字)
祁怀锦(签字)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