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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川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12-11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4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
                                       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3 号)、《关于对陈志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1 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重大合同重要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7 年 4 月 7 日,你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披露,公司及子公

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基建)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投标

联合体为“泉港区北部城区防洪排涝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的中标单位,

项目总投资额约 68,768.77 万元(占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3.33%)。

2018 年 12 月 21 日,根据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纳川基建与

投标联合体成员福建路港集团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取消该项目子项目二的

建设,调价项目工程量 18,827.41 万元(占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2%),但你公司直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才在 2018 年年报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

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7 年 8 月 24 日,你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披露,公司与相关

单位组成的项目公司为“云南剑川县澜沧江上游剑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PPP)项目”的中标单位,项目估算总投资约 153,750.50 万元(占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96.88%)。2019 年 4 月 20 日,项目公司各方签订了相关《补充

协议》,你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 79.98%调减至 1%,但你公司直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才公告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18 年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披露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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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发布 2018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8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2019 年 2 月

28 日你公司发布 2018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8 年度净利润为 523.06 万元。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发布 2018 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净利润变更为

-4.43 亿元。你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时,未综合考虑以下事项,导致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当期利润:一是未及时开展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和期末商

誉减值测试,少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27,470.66 万元,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4,766.7 万元,导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净利润 24,178.02 万元;二是未及

时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少计存货跌价准备 1,865.37 万元,少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943.16 万元,导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净利润

2,106.4 万元;三是未将 3,081.08 万元期间费用及时入账,多计利息收入 1,310

万元,导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净利润 3,293.25 万元;四是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政府通知,暂缓新罗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项目的苏坂污水厂

子项目、取消泉港北部城区防洪排涝及南浦水闸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补充协

议并调减原合同总造价,但未及时调减相应工程服务收入 291.71 万元、888.09

万元,导致多确认收入 1,179.8 万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净利润 884.85

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

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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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相关制度,提高规范化运作意识,

加强内部控制及财务核算的严谨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保证公司规范、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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