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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1-07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2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
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18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我局 2020 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安
排,我局自 2020 年 8 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
问题:

    一、 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当天才通知参会人员;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未回避表决;召开 2016 年和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 会时 , 相关 董事 无 故缺 席股 东 大会 。上 述 情形 不符 合 《上 市公 司 治理 准则
(2002)》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二
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大股东股票质押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你公司多次未在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发生后 2 日内披露
相关信息,而是将不同时间发生的多笔质押集中在一次公告中统一披露,不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涉及处罚金额 999.79 万元,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2019 年 4 月 15 日
才进行披露,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 内部控制及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退货管控存在缺陷导致财务核算不准确

    1、收入确认不规范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你公司销售退换货频繁,相关交易实质是附有销售退
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但你公司未能合理估计退货率,在收入确认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即全额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第四条的相关
规定。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

    你公司部分销售产品批号与退货产品批号不一致,导致存货管理混乱,不能准
确核算存货库龄,从而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2006)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资本化研发支出进行减值测试

    你公司于 2019 年终止了部分研发项目,存在资产减值迹象,但你公司在 2019
年财务报告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有关
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你公司武汉生产基地两栋员工宿舍楼于 2019 年 9 月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正
常使用,但你公司当年未将前述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四)销售循环相关内控不完善

    1、合同管理不完善

    你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框架合同中未约定对商品风险转移时点、退换货条件
等关键条款;你公司存在大额合同审批流程缺失、部分合同先执行后审批、对子公
司合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
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客户信用管控不完善

    你公司违反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向未获得赊销授权和超出信用额度的客户赊销
商品;香港子公司未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建立客户档案、设置赊销信用额度。上
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
关规定。

    此外,我局还关注到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完善、退货管理制度
存在缺陷等问题。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你公司相关信
息披露数据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
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
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三、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管理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