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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聚龙: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2-04-30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 2022-035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龙股份”)2021 年度审计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法表示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聚龙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
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
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银行存款函证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五)银行存款函证事项”所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龙公司合并银行存款余额为 35,065.59 万元, 我们实施了函证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未能实施函证程序的银行存款
1,070.62 万元,其中,上海地区涉及金额 973.47 万元,国外地区涉及金额 97.15 万元;
已发函但未收到回函的银行存款 777.25 万元,其中,国内地区银行涉及金额 102.42
万元,国外地区涉及金额 674.83 万元;向浙商银行函证 2021 年 4 月及之前年度违规
担保事项也未收到复函,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银行存款金额的
准确性及担保等其他事项的完整性。
    (二)违规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二)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所述,聚龙
公司以子公司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关联公司
提供担保,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35,596.79 万元;通过提取调试币转存
个人账户的形式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9,750 万元;通过供应商转款给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关联公司的形式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6,955.51
万元。
    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有 28,819,08 万元(包含应收利息 3,078.02 万元)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尚未收回,可收回金额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前期相关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
断聚龙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完整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剩余款项的可收回性、
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三)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所述,
聚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进行立
案调查。截止本审计报告出具日,聚龙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
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聚龙公司财务报表
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三、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尊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并对无法
表示意见的基础事项说明如下:

    (一)银行存款函证事项

    1、未实施函证程序的银行存款金额为 1070.62 万元,明细如下:

         询证公司名称              存款银行        期末金额(人   备注
                                                                   民币元)

 宁波多维聚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宁波民安路支行              213.77
 (有限合伙)                                                                      公司为宁波多维
 宁波多维聚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的有限合伙人,无
                                杭州银行文创支行 8189(托管户)    1,725,875.69
 (有限合伙)                                                                      该公司财务及资
 宁波多维聚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杭州银行文创支行 9981(活期专用                    金账户的控制权
                                                                   8,008,121.00
 (有限合伙)                   户)

 聚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行上海市中山南路支行                  508.64

 印度全资子公司                 IDBI Bank                           497,655.52

 印度全资子公司                 Axis Bank                           473,889.20

                合计                                              10,706,263.82




    因宁波多维聚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聚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均在上海,由于疫情风控原因,上述公司均无法实施用印及银行存款函证流
程;
    印度全资子公司员工因疫情影响在国内远程办公,致使无法实施银行存款函证流
程;
    公司将在国内外疫情影响减轻后协调相关公司积极配合审计机构补充完成函证工
作,确认上述账户金额的准确性及质押、担保情况。
    2、尚未收到回函的银行存款金额为 777.25 万元,明细如下:
                                                                                  期末金额
          询证公司名称                           存款银行
                                                                              (人民币元)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上海南京东路支行                                382,895.8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交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641,280.97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莱西支行                                   -

聚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行上海市东安路支行                                          9.19

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5.00

德国全资子公司                   Commerz bank                                          2,309,431.86
德国全资子公司                   Deutsche Bank                                         2,695,045.07
德国全资子公司                   Deutsche Bank(保证金)                                 342,997.04
南非全资子公司                   Standard Bank                                         1,400,808.32
                合计                                                                   7,772,473.27

    上述尚未收到回函的银行,基本因为国内外疫情管控原因未能及时回函,待疫情
影响减轻后公司将协调相关公司积极配合审计机构补充完成函证工作,确认上述账户
金额的准确性及质押、担保情况;
    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函证尚未回复,经我司及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浙
商银行沈阳分行回复自其 4 月 22 日收到函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回函。公司将配合
审计机构持续跟踪上述函证回复工作。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在浙
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总金额为 2,462.06 元;
    作为对上述银行存款金额及质押、担保情形的辅助核查手段,公司配合审计机构
复核了相关银行账户的网银信息,并未分发现异常情形。
    (二) 违规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已配合审计机构执行如下审计程序:
    1、审计机构实施了所有银行的函证工作,除上述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函的银行外,
其余银行均已回函确认无质押、担保事项;
    2、审计机构到银行打印公司及主要分子公司近三年的银行流水。经审计机构对银
行流水-公司帐目-银行流水的闭环核查,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未发现公司新增违规担
保及资金占用情形;
    3、公司配合审计机构获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自 2016 年以
来的全部银行流水。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未发现公司新增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形;
    4、公司配合审计机构取得公司及分子公司征信报告,未发现公司新增违规担保及
资金占用情形;
    5、审计机构从不动产交易中心取得不动产信息查询报告, 未发现公司新增违规担
保及资金占用情形。
    此外,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有 28,219.08 万元(包含应收利息)控股股
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尚未收回,可收回金额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此,公司已在
本报告期全额计提坏帐。
    综上,公司财务部门在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机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全面真实的向审计机构提供审计底稿资料及相关证据,认真执行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履
行配合审计工作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机构发表的审计意见表示尊重,对因此产
生的退市结果表示遗憾,对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感到抱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
敦促管理层督促实际控制人尽快妥善解决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消除相关
负面影响。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和保障内控工作质量,继续严格排查可能
存在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违规事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过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进行沟通、交流相关审计细节,为维护年报审
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尊重并接受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

   我们了解了上述董事会及管理层履行配合审计机构工作职责的相关情况,认为公
司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事项的说明是客观的,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消除无
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措施和办法是可行和必要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
及意见。

   希望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督促实际控制人尽快妥善解决对外担保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尽快消除本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影响,切实维护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继续排查可能存在的资金
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违规事项,若发现该等违规事项,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五、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可能性和具体措施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董事会正组织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力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及
其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发展现有业务的同时,继续推进公司新业务
的开展,截止目前公司经营运转正常,持续经营不存在问题。

   2、解决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

   公司将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资金占用可能对公司带来的
影响,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偿还债务,筹措现金或可变现资产以及上市公司
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偿。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推进上期审计报告保留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