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2-050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现场 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柳永诠先生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308号 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2人,代表股份259,889,5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95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 代表公司股份206,540,6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8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6人,代表股份53,348,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0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为616人,代表公司股份 53,348,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08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198,8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344%;反对 44,716,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060%;弃权 1,974,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805%;反对 44,716,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192%;弃权 1,974,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04%。 2、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198,8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344%;反对 44,716,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060%;弃权 1,974,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805%;反对 44,716,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192%;弃权 1,974,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04%。 3、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428,7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229%;反对 44,496,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215%;弃权 1,963,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8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114%;反对 44,496,9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074%;弃权 1,963,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1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39,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2808%;反对 44,076,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598%;弃权 1,973,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807%;反对 44,076,7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197%;弃权 1,973,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96%。 5、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198,8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344%;反对 46,373,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437%;弃权 31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805%;反对 46,373,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255%;弃权 31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863,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054%;反对 46,466,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793%;弃权 55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522%;反对 46,466,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989%;弃权 55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