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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7-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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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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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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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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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

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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