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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7-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舒泰神(北京)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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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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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
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
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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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
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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