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5年4月)2015-04-09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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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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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分管副总
经理审批,审计部、财务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且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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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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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
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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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单个项目或全部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或
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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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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