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8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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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0]第092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的委托,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其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
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解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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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
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
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
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
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解锁相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及授权
1、2020年12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
根据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1,321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97,510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0.7046%。
2、2020年12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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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锁相关事宜。
3、2020年12月2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激励对
象的解锁资格均合法有效,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
源部依据公司《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草案)》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绩效考核,
公司监事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上述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
二、本次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时间及比例安
排如下:
锁定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12 个月后 30.00%
期 至 24 个月内
自首次授予的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4 个月后 30.00%
制性股票授予日
期 至 36 个月内
后的 12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6 个月后 40.00%
期 至 48 个月内
经核查,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自首次授予日起至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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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届满12个月。因此,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
锁必须满足各项解锁条件。经核查,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274号《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2、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
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274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2019年度营
业收入值为252.41亿元,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
件。
4、经公司书面确认,本次拟解锁的激励对象在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均为“合格”及以上,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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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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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王 茜
韩若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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