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5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中资中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向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
的其他关联方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本次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定价原则合理。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傅 瑜 孙建强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