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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中程: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5月
16日在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36楼1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25日公告发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崂山区秦
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36楼1号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5月15日15:00至2019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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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0,136,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71%。
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
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
     3、《2018 年度财务报告》;
     4、《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
     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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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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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刘中贵




                                                            邓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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