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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中程: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5月8

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B座36楼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4月16日公告发
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
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8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
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B座3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 行网络 投票的 时间为2020年5 月8日上 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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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6,119,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186%。

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
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
议案》;

     7. 《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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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 H&Shu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Ltd 增资的
议案》。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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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5月8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陈    枫




                                                            刘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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