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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11
月11日在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B座36楼1号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27日公
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
东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崂山区秦
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B座36楼1号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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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除前述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
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1 签订设备购销合同
     1.02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 RKEF 一期(4x33MVA 镍铁矿热炉)新增项
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1.03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 2x65MW 燃煤电厂新增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1.04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 RKEF 一期新增特种冶炼设备(工艺变更)
补充合同
     1.05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 RKEF 一期(4x33MVA 镍铁矿热炉)工程工
艺变更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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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 2x65MW 燃煤电厂新增设备(扩容)补充合
同
     1.07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 2x65MW 燃煤电厂工程扩容增加总承包合同
     1.08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入园企业证件办理代理服务协议
     1.09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入园企业协议书
     1.10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土地租赁合同
     1.11 签订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入园企业基础服务合同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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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刘中贵




                                                           鞠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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