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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4月
29日在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B座36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4月8日公告发出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崂山区秦
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B座3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4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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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6,119,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186%。
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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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0.01 发行规模
     10.02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0.03 发行对象
     10.04 发行方式
     10.05 债券期限及品种
     10.06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10.07 还本付息方式
     10.08 募集资金用途
     10.09 挂牌转让安排
     10.10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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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刘中贵




                                                                 鞠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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