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青岛中程:内幕信息流转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9-15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 年 9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青岛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9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0
   (二十)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二十二)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三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七)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对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12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
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
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未披露内幕信息等在通过法定媒体披露前,
不得以网站新闻、汇报提纲、数据报送等形式对外披露和提交。相关责任人应
履行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13
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
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
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
露相关情况;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14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15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青岛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6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17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 码: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身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获取内幕
序号                                                                                                                       登记人
       知情人          份证号      (部门)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信息原因

                                                         (一)内部单位人员




                                                         (二)外部单位人员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董事会(盖章):




                                                                  18
    注:




    1、 获取内幕信息时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 知悉内幕消息的时间即为登记时间(第一知悉的时间为第一登记的时间)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19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序           重大事项内容   重大事项所处       筹划决策时       筹划决策方   参与筹划决策     备注

号                                 阶段               间               式           人员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签字:



                                                      20
   附件三: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我公司根据贵单位要求报送的                    (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公司

公开披露前对外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

交易我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公司披露

该信息之前予以保密。




    特此提醒。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写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员或传真至:(0532)68004146
                                   21
                                    回   执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个人已收悉你公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信息及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本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