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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泽信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答复2020-05-28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答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或“天泽信息”)2020年5月18日收到贵部发来的《关于对天泽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92
号),公司严格按照关注函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详细的
分析与核查,现就关注函中所提及的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问:1.委托方将5.5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授予受托方行使,同
时放弃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原因及合规性,并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详细论述委托方与受托方
不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
一致行动约定或其他安排,并提供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反证。请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关于表决权委托及放弃事项的调整
    2020年5月25日,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
团”)、湖南潇湘鑫晟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潇湘鑫晟基金”)、孙伯荣先生以及肖四清先生等四方共同签
署了《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中住集团、孙伯荣先生与潇湘鑫
晟基金等三方此前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的《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的
部分约定进行了变更调整,同时中住集团与潇湘鑫晟基金双方同意
                             1
终止此前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放弃行
使表决权协议》,及中住集团与肖四清先生重新签署了《表决权委
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中住集团将其所持天泽信息53,561,48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57%,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全部表
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
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肖四清先生行
使。
    (2)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不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
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
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
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
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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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
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
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
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
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
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未因本
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构成一致行动人
    ①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之不存在
一致行动的意愿及相关安排
    中住集团与肖四清先生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中未约定任何一致行动相关安排。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外,
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未就本次交易达
成任何其他协议或约定;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
四清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意愿及相关安排。
    ②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之间无关

                             3
联关系
    a. 中住集团与肖四清先生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亦不存在
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
    b. 肖四清先生未在中住集团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持有中住集团股权,不会对中住集团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c. 潇湘鑫晟基金本次同意受让中住集团部分股份是基于对当前
宏观经济与国内资本市场向好的信心,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看
好,以及对上市公司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肖四清先生并非股权受
让人,未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提供相关融资安排;
    d.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
生与肖四清先生之间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
    e.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之间不存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其他需认定为一致
行动人的关联关系,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f.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中住集团将其持有的 天泽信息
53,561,4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57%)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
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
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肖四清先生行使外,中住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份享有
自主表决权,无需与肖四清先生协商一致。
    3)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在公司
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况
    经查,自肖四清先生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投
票记录,其中有两次股东大会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对部分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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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票不一致。具体为:
    (1)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调整董事会成
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是,中住集团及孙伯荣先生投反对票,肖四清先生投同意
票;在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孙伯荣
先生投选刘智辉先生、陈智也先生,肖四清先生投选罗博先生。
    (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中住集团及孙伯荣先生投同意票,肖四清
先生投弃权票;在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中住集团及孙伯荣先生投选刘智辉先生,肖四清先生投选罗
博先生。
    从上述股东大会投票记录来看,中住集团及孙伯荣先生与肖四
清先生均对重大事项均为独立自主决策,双方没有一致行动的安排
和默契。
    综上,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无一
致行动的意愿及相关安排,不存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双方不存在关联
关系、资金往来、一致行动约定或其他安排。


    问:2.《简式权益报告书》显示,前述主体表决权委托的期限
为15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中住集团不可撤销地承诺
永久放弃行使其所持有的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前述表决权委托、放弃表决权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主要协议条款、是否可变更、解除条件、到期后安排、是否存在
对价、表决权委托及放弃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等;说明中
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放弃表决权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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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表决权恢复条款;未来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是
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放弃行使表决权协
议》的可能性及相应的解决方案。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中住集团与潇湘鑫晟基金双方已同意终止此前于2020年5月1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放弃行使表决权协议》,及中住
集团与肖四清先生已于2020年5月25日重新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
议》。
   (1)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安排
   1)新《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条款
   《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① 签署方
   甲方(委托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肖四清
   ② 委托范围
   a.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
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
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
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乙方系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
   b.双方同意,乙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无需另行
取得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相关事项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
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③ 委托期限
   a.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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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协
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双方协商书面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
委托。
   c.委托期限内,如甲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股份的,本表决权
委托的效力安排如下:
   如甲方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股份
的,则该等被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自该
等股份不再登记于甲方名下之日起终止,剩余未被转让的仍登记在
甲方名下的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持续有效;
   如甲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股份的,本表决
权委托持续有效,甲方应保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委托股份的受
让人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委托。
   d.委托期限内,甲方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
股份的,应征求乙方意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甲
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有意转让的股份数额及价
格、付款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
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方未在15日内
书面通知其购买意愿或是在前述期限内明确不购买的,则视同乙方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④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保证的, 经乙方催告
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股份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
   ⑤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a.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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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约束。
   b.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
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将争议
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⑥其他
   a.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可变更
   根据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内,未经肖四清先生书面同意,中住
集团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双方协商
书面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委托。因此,除中住集团与肖四清先生书
面协商同意外,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
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
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肖四清先生行使。
   3)表决权委托的解除条件
   一方面,中住集团与肖四清先生协商书面同意的,可提前解除
委托;另一方面,如中住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全
部或部分委托股份的,则该等被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委托股份所对应
的表决权委托自该等股份不再登记于中住集团名下之日起终止,剩
余未被转让的仍登记在中住集团名下的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持续
有效。
   4)表决权委托事项的到期后安排
   该协议未对到期后安排作出约定。因此,该协议到期后,是否
续期存在不确定性。

                             8
    5)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存在对价
    各方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于2020年5
月25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委托权转让协议》并未对本次表决
权委托事项作出委托对价的安排,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
先生与肖四清先生也明确反馈公司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不存在相关
对价情况。
    6)表决权委托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权利受限
    截至本答复提交之日,根据中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
细表》,中住集团累计质押数量为62,079,9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
例为99.99%。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所涉及股份被质押给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尚未办理解除质押手续。除上述情况外,所涉股份不存在其
他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2)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中住集团与潇湘鑫晟基金双方
已同意终止此前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的《放弃行使表决权协议》。
    (3)《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的可能性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三条款,违约责任约定如下:“甲
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保证的, 经乙方催告后30天
内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份
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根据约定,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孙伯荣先生不得单方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如单方撤销将会承
担违约责任。因此,未来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单方
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可能性较小。


    问:3.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股权结构将进一步分散:中住
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孙伯荣拥有表决权的比例为7.86%;潇湘鑫晟基
                               9
金 拥 有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10.73% ; 肖 四 清 拥 有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11.05%;刘智辉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表决权的比例为6.79%。根据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
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同意选举肖四清推荐的二名董
事候选人当选非独立董事,并选任其中一名为董事长,同意选举潇
湘鑫晟基金推荐的一名董事候选人当选非独立董事,并推荐三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
     (1)结合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筹划本次控制权变
更事项的背景、具体原因、决策过程、关键时点、潇湘鑫晟基金拟
取得你公司10.73%表决权的原因以及后续安排,说明中住集团在设
定表决权委托、放弃表决权、股份转让股份比例方面的主要考虑,
本次交易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股份是否违反有
关承诺。
     (2)结合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说明上述主要股东之间就经营
管理重大事项能否达成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或冲突,后续是否
能保证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正常召开和有效决议。
     (3)上述主要股东后续是否有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是否
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等情
形。
     (4)潇湘鑫晟基金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内是否存在减持你公司
股份的计划。
     (5)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安排、经营管理决
策权安排、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及对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认定
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是否

                                     10
存在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关义务的情形。
    (6)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活动等可能产
生的影响,公司未来保证日常经营稳定的具体措施,并充分提示风
险。
    请独立董事及律师对问题(1)至(3)及(5)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经结合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筹划本次控
制权变更事项的背景、具体原因、决策过程、关键时点及后续安排,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交易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于2020年5月15日与潇湘鑫晟
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放弃行使表
决权协议》及于2020年5月25日与肖四清签署《补充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的交易安排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本次转让股份不违反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作出的
股份限售承诺
   经查,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于截至本答复出具日前
出具的相关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曾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孙伯荣曾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在担
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11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该
承诺已履行完毕。
     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曾于2013年12月出具的承诺:
“在2014 年4 月25 日至上海途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次
交易中获得的公司股票解禁期间,本公司/人如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应的股票每股
增发价格的 150%。期间,承诺减持价格将根据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相应调整。本公司/人如违背上述承
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全体股东。”该承诺
已履行完毕。
     因此,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于2020年5月15日及
2020年5月25日转让股份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承诺。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董事对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相关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届次                  董事表决是否一致       不一致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请
                                                        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股份计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N           划的议案》,董事金薇女士
                                                        因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伯荣
                                                        先生的配偶,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申请并购贷款并
                                                        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N           联交易的议案》,董事金薇
                                                        女士因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孙
                                                        伯荣先生的配偶,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
                                                        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N           实际控制人孙伯荣先生参与
                                                        提供相关担保,由于董事金
                                                        薇女士是孙伯荣的配偶,故

                                      12
               届次                    董事表决是否一致       不一致情况说明
                                                          回避表决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Y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由于董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N
                                                          事金薇女士是公司控股股东
                                                          中住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回避表决
                                                          《关于对本次重组中上市公
                                                          司自愿性的业绩承诺之补偿
                                                          方案调整的议案》,业绩补
                                                          偿义务人为孙伯荣先生、陈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N
                                                          进先生,同时由于董事金薇
                                                          女士是孙伯荣先生的配偶,
                                                          故董事陈进先生、金薇女士
                                                          回避表决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            Y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
                                                          暨终止增持计划的议案》,
                                                          由于董事金薇女士是孙伯荣
                                                          先生配偶,回避表决;2、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            N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
                                                          案》,被担保方为江苏中交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董
                                                          事薛扬先生是江苏中交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回
                                                          避表决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Y
                                                          《关于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
                                                          担保的议案》,被担保方为
                                                          江苏中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N
                                                          司,因董事薛扬先生是江苏
                                                          中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
                                                          董事,回避表决
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Y
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Y
                                        13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主要股东对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相关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届次              主要股东表决是否一致         不一致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请延
                                                    期实施暨调整增持股份计划的
                                                    议案》,孙伯荣先生为中住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N
                                                    团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关联
                                                    股东中住集团、孙伯荣先生回
                                                              避表决

                                                    《关于公司申请并购贷款并由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N
                                                    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中住集
                                                      团、孙伯荣先生回避表决

                                                    《关于对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
                                                    自愿性的业绩承诺之补偿方案
                                                    调整的议案》,业绩承诺补偿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N             义务人为孙伯荣先生、陈进先
                                                    生,因此,关联股东中住集
                                                    团、孙伯荣先生、陈进先生回
                                                              避表决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暨终止增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N
                                                    持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中
                                                    住集团、孙伯荣先生回避表决


                                                    1、《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
                                                    数暨修订的议案》、《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股东中住集团、孙伯荣
                                                    先生、陈进先生、刘智辉先
                                                    生、李前进先生、南京安盟股
                                                    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反
                                                    对票,股东肖四清先生及日照
                                                    小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N
                                                    (有限合伙)投同意票;2、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股东中住集
                                                    团、孙伯荣先生、陈进先生将
                                                    票投给了候选人刘智辉先生、
                                                    陈智也先生,股东肖四清先
                                                    生、日照小树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票投给
                                                         了候选人罗博先生


                                     14
           届次              主要股东表决是否一致         不一致情况说明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股东中住集
                                                    团、孙伯荣先生、陈进先生、
                                                    刘智辉先生、李前进先生、南
                                                    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N
                                                    伙)将票投给了候选人刘智辉
                                                    先生,股东肖四清先生、日照
                                                    小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将票投给了罗博
                                                                先生
    从过往决策实际情况来看,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
要求,规范地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公司主要股东在历届股东大
会上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并就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达成了高
度一致,保障了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等重要议案
得以顺利通过并充分有效实施。本次潇湘鑫晟基金受让中住集团
部分股份也是基于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看好,以及对上市公
司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因此,从长期发展战略角度考虑,公司
主要股东间并不存在重大矛盾或冲突,反而对公司经营与治理的
基本方向高度一致,即依托公司在物联网领域的深耕累积,与子
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在仓储
管理、溯源供应链、物流管理、区域品类等方面实现产业协同,
通过外延式发展促进公司战略升级,形成产业互联网 IT 服务与
跨境电商双主业驱动的发展模式。公司后续将在主要股东的积极
配合下采取多项措施努力保障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正常召开和有效
决议。
    此外,自肖四清先生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以来,从历次董事会
的投票记录来看,不考虑关联董事回避的情形,各董事对经营决
策均能达成一致;从近6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记录来看,不考虑关
联股东回避的情形,仅有2次股东大会审议部分议案时中住集团
                                     15
及孙伯荣先生与肖四清先生有投票不一致的情况,审议的议案主
要为关于董事人选和部分经营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从过往上市公司的决策实际情况来看,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之前就经营关联事项能够达成一致,不存在重
大矛盾或冲突,部分会议中部分股东投票不一致的情形反而更有
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3)根据中住集团、潇湘鑫晟基金、孙伯荣以及肖四清等
四方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的《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住集团及
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合计拥有上市公司32,981,320股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74%、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 中的股份 数量 1 的 7.86% ;肖四清除 直接、间 接持有 公司
48,066,740股股份外,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合计拥有上市
公司101,628,2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85%、
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4.22%。本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肖四清公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
股东共同控制等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20年5月25日中住集团、潇湘鑫
晟基金、孙伯荣以及肖四清等四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
中住集团与肖四清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将变更为肖四清。而且,其他相
关股东也不存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经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1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6,496,970股,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19,672,710股。
                                             16
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并根据公司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出具的
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
东共同控制等情形。
    (4)潇湘鑫晟基金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与国内资本市场向
好的信心,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看好,以及对上市公司当前
投资价值的认同,通过自身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及资源整合优势
入股天泽信息。潇湘鑫晟基金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内不存在减持天
泽信息公司股份的计划。
    (5)根据中住集团、潇湘鑫晟基金、孙伯荣以及肖四清等
四方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的《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肖四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
此,相关主体不存在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关义务的
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从上市公司董事
会席位安排、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来
看,肖四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拥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肖四清将变更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肖四清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补充协
议》刊登了《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规避履行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关义务的情形。
    (6)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活动等可能
产生的影响,公司未来保证日常经营稳定的具体措施,并充分提

                             17
示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肖四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交易各方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与国内资本市场向好的信心,
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看好,以期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回
报全体股东。未来,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
股东利益的原则,持续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布局、完善公司
治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谋求健康、稳定、持
续发展,回报全体股东。


    问:4. 工商信息显示,潇湘鑫晟基金成立日期为2020年05月11
日,距离你公司披露控制权转让方案仅4日。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潇
湘鑫晟基金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杠杆资金、收益兜
底或者其他安排,并结合潇湘鑫晟基金的实缴出资情况说明其是否
具备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履约能力。
    答复:
    潇湘鑫晟基金是由湖南潇湘致宜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潇湘致宜”)和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投资”)发起设立,其中潇湘致宜认缴出资1万元,占比
0.0048% , 湖 南 兴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认 缴 出 资 20999 万 元 , 占 比
99.9952%。潇湘致宜作为潇湘鑫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
    兴业投资系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资本
集团”)全资子公司,潇湘资本集团是由成功集团、张刚强、湖南
建鸿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10亿元。
    本次受让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于潇湘致宜和兴业投资的实缴出
                                    18
资,兴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兴业投资和潇湘资本集团的自有资金,
不存在杠杆资金、收益兜底或者其他安排。截止2020年5月19日,
潇湘鑫晟基金实缴出资为0元,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为附条件生效,
并最终需要通过交易所审查,因此目前尚未实缴到位。兴业投资作
为潇湘鑫晟基金有限合伙人资金实力雄厚,兴业投资完全有能力在
付款条件满足之前完成基金实缴。


    问:5. 中住集团所持你公司股份的99.99%尚处于质押状态。请
你公司向中住集团核实并说明其是否需要将部分股份办理解除质押
手续才能实现本次股权转让,如是,说明解除质押所需资金的筹措
方式、进展情况,相关质权人是否愿意配合在股权转让前办理解除
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如否,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转让方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说明其所持股份是否存在其他受限情
形,前述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答复:
    经公司向中住集团核实,本次拟协议转让的部分股份需要先办
理解除质押手续才能实现本次股权转让,质权人东吴证券表明愿意
配合在股权转让前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目前解除质押所需资金的进展情况如下:中住集团与潇湘鑫晟
基金于2020年5月25日达成的《补充协议》就解除在东吴证券即债
权人质押股份所需资金事项约定如下:“3.1 各方同意,在转让方
遵守股份转让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按照如下
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且取得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
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85,233,940元直接支
付至乙方与债权人设立的共管账户,但债权人不配合的除外。在乙
方将85,233,940元支付至乙方与债权人设立的共管账户后1个交易日
                             19
内,甲方及丙方应促成债权人办理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在债
权人解除标的股份质押且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全部资料递
交到结算公司当日,乙方将已经盖章的一份同意共管账户付款予债
权人的通知书递交给债权人,付款金额为85,233,940元,该款项为
乙方代甲方偿还其所欠债权人的融资款项,但债权人不配合及标的
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存在障碍的除外。
    甲方和丙方应促成债权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同意按本
款所述方式办理标的股份所涉融资款项的返还及质押解除。如债权
人不同意按本款所述方式办理标的股份所涉融资款项的返还及质押
解除,各方另行协商标的股份质押解除的具体方案,如在本协议签
署后10日内无法就标的股份质押解除方案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
    3.2 各方同意,乙方依据本第3.1条代甲方向甲方债权人支付款
项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此外,中住集团其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受限情形,前述股权转
让事项不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问:6. 2018年5月,在发行股份收购深圳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棵树”)的交易中,你公司控股股东孙伯荣和大股东
陈进出于对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江信息”)未来业
绩的信心以及促成与有棵树原股东达成交易意向的考虑,自愿承诺
远江信息承诺期结束后两年(2018年和2019年)扣非后的净利润均
不低于14,500万元。因远江信息2018年净利润未达业绩承诺,孙伯
荣和陈进需在2018年年报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
你公司补偿业绩差额10,020.01万元,后续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孙
伯荣、陈进将上述业绩承诺的补偿期延长12个月,同时约定在2019
                             20
年12月31日前支付不低于30%的首期补偿金额。截至2020年4月28
日,你公司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项。请你公司说明孙伯荣、陈进尚
未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项的原因,你公司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追偿措
施,并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中住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孙伯荣不再控制
你公司,是否会影响上述款项的回收。
    答复:
    孙伯荣先生、陈进先生向公司表示,其囿于短期个人资金流动
性压力,暂无力支付相关业绩补偿款。但两位股东基于对协议履行
及所作承诺的重视,已明确表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个人房产、
股权转让变现、个人投资项目回款等多种措施尽快筹措资金,以期
继续履行承诺补偿义务。股东目前正计划将其拥有的房产挂牌出售,
变现后将尽快支付承诺补偿款。
    本着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已多次通过书面邮件、信
息、电话及当面沟通等方式提示两位大股东孙伯荣先生、陈进先生
及时履行承诺补偿义务。为进一步督促两位股东支付相关业绩补偿
款项,公司已委托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3日向两位
股东发出律师函,望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收到相关律师函后
按照函中注明期限向公司支付首期补偿款。截止本答复提交之日,
公司尚未收到大股东孙伯荣先生、陈进先生应支付的上述首期补偿
款。公司与两位股东始终保持积极沟通,督促其落实相关承诺事项,
后续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承诺补偿支付事宜。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住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先生不再控制
公司,但这并不影响孙伯荣先生、陈进先生作为义务方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参与签署的《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孙伯荣、陈进
与肖四清等关于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

                               21
之法律效力,也并没有减轻或免除孙伯荣先生、陈进先生因公司下
属子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补偿义务,因此两位股东仍须尽快支付相关业绩补偿款,
不会影响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回收。


    问:7. 潇湘鑫晟基金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控股股东中住集团
持有的公司2,130.85万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亿元,每股转让价格
为人民币9.3859元,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关于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规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有关规定。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2020 年 5 月 15 日,根据中住集团、潇湘鑫晟基金、孙伯
荣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住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潇湘鑫
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21,308,484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及
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5.08%,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3859 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
    (2)2020 年 5 月 25 日,经平等协商,中住集团、潇湘鑫晟基
金、孙伯荣及肖四清达成《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原协议项下的
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额、转让价格、付款安排、委托权表决和放
弃、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改组等事项进行调整,中住集团拟以协议
转让方式向潇湘鑫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8,523,394 股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股份及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占
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2.03%,每股转
                               22
让价格为人民币 10 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85,233,940 元。
    (3)2020年4月10日,中住集团与东吴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
回购延期购回协议书》,协议编号42713的初始交易日2016年11月8
日,延期后购回交易日2020年5月15日;协议编号42132的初始交易
日2016年10月12日,延期后购回交易日2020年5月15日。
    (4)2020年5月18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票质押
式回购业务违约告知函》,“截止目前,贵司尚未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合约42713、42132违约起始
日:2020年5月16日。”
    (5)根据《补充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为
10元/股,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5月22日)天泽信
息(SZ300209)股票收盘价格为11.22元/股,转让价格为股票收盘
价格的89.13%,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格的70%。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
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
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规
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
〔2020〕303号)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
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
70%。”
    综上,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协议书》、《股票质押
式回购业务违约告知函》,本次协议转让系《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

                              23
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规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所称的股票
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系经平等协商确定,
转让价格为10元/股,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格的70%,符合《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违规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
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有关规定。
    特此回复。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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