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因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
造成的误导。平等的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信息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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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
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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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召开股东大会;
(三) 开设公司网站;
(四) 召开各种推见会 ;
(五) 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解答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十二)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
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指定的报纸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定对象包括:
(一)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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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一)特定对象调研;
(二)分析师会议;
(三)媒体采访 ;
(四)业绩说明会;
(五)新闻发布会;
(六)路演活动;
(七)现场参观;
(八)其他相关活动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的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性披露义务,直至
该事项最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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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
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
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
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
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
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座谈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
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见附件二)。投资者向公
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
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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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
流,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上的相关问题,在此期间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
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 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
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 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 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披露的信
息,并进行公司网站更新,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息资料;
(五)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接听并做好相关记
录;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七) 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
客观、公正的报道;
(八) 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 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十) 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
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
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接待工作。接待前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来
访的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并要求来访
者签署《特定对象来访承诺书》(见附件一)。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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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
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
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
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
培训、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以便于股东参
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后的二
个工作日内,将来访者和公司被访者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材料(见附件
二及附件三)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如:新闻稿、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文件)在使用或发布前知会公司。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
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产品推介、广告等对外宣传资料,
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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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或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 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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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
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常关注新闻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并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
信息已出现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三),并将该表及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刊载。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
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
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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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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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特定对象来访承诺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 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
访、参观、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上述信息有效期截止至公告时间为准;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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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采访、参观、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 权 代 表): (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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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公司简称:亿通科技 股票代码:300211 编码:
来访时间 接 待 是 否
投资者□ ;证券机构□;媒体
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其他□
来访人姓名 职 务
来访人预约方 电话□ ;邮件□ ;传 来访人联系方
式 真□ ;其他□ 式
希望访问人员
主要关注内容
董秘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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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内容 ( );
参与单位名称及 参与单位:
人员姓名 参与人员: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行程安排
公司接待人员姓
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会谈纪要及
内容介绍
来访者签字
接待人员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清单(如有)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