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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通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11-23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2-044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1月12日以书面送达、
       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 2012 年 11 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 实到董事7名。
    3、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王振洪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对象:公司全体董事。
       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关于开展上
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7]104 号)及江苏证监局(苏
证监公司字[2012]100号文)等文件精神,在江苏证监局的指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已经
完成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各阶段的整改工作。
    具体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内容有
待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具体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全票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全票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全票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情况表


序                                       修订后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
                                                    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第十三                             第十三     备查文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送
 1             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
        条                                  条      当地监管机构,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
               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
                                                    务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众
               查阅。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情况表


序                                           修订后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条款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的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指定[ 报纸 ]
               的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和交易所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1    第十条   ( http://www.cninfo.com.c 第十条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n)和指定的报纸上公布。公
               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