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2年度跟踪报告2013-04-1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亿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亮 联系电话:18611877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光增 联系电话:1380180730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4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层未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2、经核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存
在以下问题:公司尚未建立并执行投资未按计划
进行、未实现预期收益或发生损失的责任追究机
制;未设有专门部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
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未指派专人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投资
效益情况;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3、公司现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
情况 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条款,但未明确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具体处理措施;
4、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每季末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江苏证监局报
送上一季度的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容不完备;公司每次未全部核
查所有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买卖情况,仅对公司董
监高及其近亲属股份变动情况进行了核查。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未明确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
6、现行《公司章程》未明确董监高人员维
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未载明这几类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
序。未明确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机制。
二、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
要求公司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机
制,及时通过邮件向江苏证监局备案。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否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2 年 12 月 1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
亿通科技相关人员了解该《指引》的最新精神,
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工
作,故本次中投证券对亿通科技相关人员进行了
相应的培训。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不适用
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不适用
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洪和王桂珍、
股东常熟灵丰担保、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
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马晓东、杨淑兰、陈小星、顾
是 无
建江、沈庆元、陈晓刚、王家康、邹建才、曹彬、
吴志坚、施达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盛万、上海三越、顾凤梅、张圣翠、
石菁、王建新、王宏、殷丽、陆文军、顾俊才、黄
是 无
卫东、李忠、顾玉华、周建琴、潘桂英、卢永岳、
陆建江、刘忠明、周文英、邢建青、朱敏、潘卫芳、
张卫标、瞿敏亚、周强、柳小红、李建国、金燕、
董岚承诺:其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
或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承诺: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或者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无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月内,
转让公司股份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
地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振洪、实际控制人王桂珍
向本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
的除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
通科技")以外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未从
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亿通科技或其所控制的子公司、
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 是 无
务或活动;
(2)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在作为亿
通科技实际控制人或对亿通科技构成实质影响期
间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亿通科技营业执
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利用亿通科技实际控制人地
位做出损害亿通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
亿通科技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
立性,充分尊重亿通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
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亿通科技《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
(3)本人将善意地履行义务,不利用亿通科技实
际控制人地位就关联交易采取行动故意促使亿通
科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做出损害亿通科技或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亿通科技必须与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
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
合理,不会要求亿通科技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
更优惠的条件;
(4)如出现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
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亿通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股东追加承诺:
(1)监事会主席黄卫东先生拥有公司限售股份 6.3
万股。在原有限售期限的基础上再自愿延长两年,
原限售期限:2011 年 5 月 5 日至 2012 年 5 月 5
日止;自愿申请延长期限:2012 年 5 月 5 日至
2014 年 5 月 5 日。(备注:追加承诺人黄卫东原
持有限售股份 6.3 万股,因公司 2011 年度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至本报告期实际股份数增至 是 无
6.93 万股)。
(2)在 2014 年 5 月 5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股
份。
(3)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
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月内,转让公司股份数量
占本人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若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所得收入将全部
上缴公司。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无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 亮 李光增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