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201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3-05-1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二 O 一三年五月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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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王振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3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053,15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3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
代表股份 487,0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062%。根据公司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载的公司截至 2013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
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
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及《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12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6、审议公司《关于续聘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公司《关于<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了计
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
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东桓 经办律师:王建文
林尚乾
201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