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3-07-12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二 O 一三年七月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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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的公告、通知刊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王振洪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的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90.9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8%。根据公
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载的公司截至 2013 年 7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决议:
1、《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
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东桓 经办律师:林尚乾
黄 勇
20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