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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1-0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8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正式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
以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形式送达所有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海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披露的《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内容相符,符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3)同意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支行募集资账户中的 179,346,992.85 元一次性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1)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议案内容及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4)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870.43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收
购东方山源 51%股权”和“年产 350 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 PTC 电加热器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9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严格选择投资对象,
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和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也不得
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2)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进度及保证本金安全的情况下
进行的,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3)本次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督促公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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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内部控制,做好相应的进度跟踪及风险防控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1-09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
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年产 6,000 万支铲片式 PTC 电加热器项目”实施
地点,是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审慎决策,有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变更“年产 6,000 万支铲片式 PTC 电加热器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对“年产 6,000 万
支铲片式 PTC 电加热器项目”实施地点由镇江新区东方路 99 号变更至镇江新区银河路 53 号
(正申请改为镇江新区银河路 36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093)。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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