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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2月修订)2023-02-2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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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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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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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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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
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 、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
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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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
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
外宣传。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
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
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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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作废。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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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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