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关于谊善车灯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2020-12-04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0-056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谊善车灯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与丹
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下称“泽博合伙”)、郭志强签订《关于丹
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 2.19632 亿元收购泽博合
伙持有的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灯”)56%的股权。
协议约定泽博合伙、郭志强对谊善车灯 2017 年度至 2020 年度的业绩作出相应的
承诺,其中 2017 年度承诺的净利润为 2300 万元,2018 年度的净利润为 3300 万
元。2019 年 4 月 24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谊善车灯设备制造
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显示 2018 年度谊善车灯的净
利润为-33,890,409.03 元,远未达到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
    2019 年 7 月,公司以泽博合伙、郭志强等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泽博合伙和郭志强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约人民币 3.12 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
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
    经过多次协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与泽博合伙、郭志强等就上述股
权纠纷签订《和解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
网发布的《关于公司与泽博合伙、郭志强等就股权回购纠纷案件达成和解方案的
公告》。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签订的
上述《和解协议书》的基础上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粤 01 民初 778 号。

     二、《和解协议书》履行情况
    1、《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人民币 21,000 万元
股权回购款采取如下方式支付:
    第一期:泽博合伙、郭志强用其持有的“谊善车灯”85%股权(含回购的 56%
股权)作价人民币 17,000 万元抵偿给甲方,冲抵应付甲方股权回购款中的现金
17,000 万元,郭志强继续持有谊善车灯 15%股权,该部分股权郭志强自愿转让给
郭武俊持有。
    第二期: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48 个月内连带偿还剩余的人民币 4,000 万元
股权回购款,具体分四笔偿还,其中: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偿还第一笔 500 万
元;协议生效后 24 个月内偿还第二笔 800 万元;协议生效后 36 个月内偿还第三
笔 1,200 万元;协议生效后 48 个月内偿还剩余的 1,500 万元。乙方可以通过持
有的谊善车灯 15%的股权分红以及乙方给谊善车灯的业务提成、现金等方式来偿
还剩余的股权回购款。
    履行情况:第一期回购款中泽博合伙、郭志强用其持有的谊善车灯 85%的股
权作价 17,000 万元抵债予鸿利智汇已经履行。郭志强剩余 15%谊善车灯股权(该
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为 15,836,736.71 元)中有 440 万元的注册资本被司法冻
结(因郭志强个人的其他涉诉案件,目前已经结案并生效,判决结果为郭志强应
承担 440 万元的还款责任),故 15%的股权尚未过户给郭武俊,是否能够完成过
户需等待案件的执行结果。15%的股权中除被司法冻结的 440 万以外,剩余股权
已全部质押给鸿利智汇。
    目前,第二期回购款中的 500 万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郭志强一方均未支
付约定的 500 万元到期款,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初 778 号
《民事调解书》,公司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要求对方按照《和解协
议》第十四条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和解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对甲方收购谊善车灯 56%股权之前谊善车灯
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因此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谊善车灯人民币 59,788,400 元
损失,由乙方负责对外追偿该部分损失并就无法追偿的部分全额赔偿给谊善车灯。
乙方收取的谊善车灯市场货款以及从谊善车灯所借款项,应在协议生效后三个月
内交回谊善车灯,同时郭志强负责经营谊善车灯期间未向甲方披露的对外担保、
诉讼及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等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生效日之
前,原有股东的增资义务由原有股东依照原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履行情况:
    (1)关于担保案件
    郭志强未向左瑞林、丹阳市苏阳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苏阳汽车”)、
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下称“国亨塑业”)、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下称“德全汽车”)等债务人追偿的债务分别为 2,108.84 万元、870 万元、
1,500 万元、1,500 万元。经初步核实,部分债务人债务缠身,基本没有履约能
力,其房产及生产设备也被众多债权人查封、冻结,有效资产均已设置抵押,通
过诉讼程序收回债务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正在协商通过其他方式抵偿债务。上述
追偿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A、左瑞林
    2020 年 9 月,谊善车灯向左瑞林追偿债务,一并起诉了债务另一担保人江
苏烨鑫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和解协议约定的郭志强一方等追偿义务人。案件正在
审理过程中。
    B、苏阳汽车
    2020 年 5 月,谊善车灯与苏阳汽车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约定谊善车灯
以 14 元/平方米(含税)租赁苏阳汽车 385 平方米的厂房,租金从苏阳汽车应当
向谊善车灯支付的追偿款中扣除。此后,谊善车灯要求苏阳汽车继续履行还款义
务,但协商未成,谊善车灯适时参照左瑞林的案件情况提起诉讼。
    C、国亨塑业、德全汽车
    国亨塑业承诺以提供厂房租赁的方式承担其关联企业德全汽车的债务,谊善
车灯实际已于 2018 年 8 月起使用部分国亨大楼。但是,因国亨塑业租赁给谊善
车灯的房屋面积远小于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谊善车灯正通过房屋租赁诉讼方式
要求国亨塑业交付全部房屋,以达到抵偿主要债务的目的,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
中。目前,丹阳农村商业银行正准备将国亨大楼拍卖(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
序达两年),但具体拍卖进度无法评估。
    目前,谊善车灯将根据上述房屋租赁诉讼、左瑞林案件诉讼情况,并考虑丹
阳农村商业银行强制执行的情形,适时提起追偿权诉讼。
    (2)关于增资义务。
    郭志强尚未履行增资义务,谊善车灯已于 2020 年 9 月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
求郭志强履行,目前人民法院尚未立案。
    《和解协议》其余条款均依约履行或履行完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回
复的公告》第六问。
    公司将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